6.1一般規定
6.1.1 建筑和結構設計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A的要求執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并應滿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藝要求。
6.1.3 主機房凈高應根據機柜高度及通風要求確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變形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6.1.5 主機房和輔助區不應布置在用水區域的垂直下方,不應與振動和電磁干擾源為鄰。圍護結構的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防潮、少產塵等要求。
6.1.6設有技術夾層、技術夾道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設計應滿足風管和管線安裝和維護要求。當管線需穿越樓層時,宜設置技術豎井。
6.1.7改建和擴建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荷載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76的有關規定。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機房宜設置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區域和無人操作區域宜分開布置。
6.2.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應滿足設備和材料運輸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6.2.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間,更衣間使用面積應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1~3㎡計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6.3.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3.3 當A級或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內時,在主機房和其他部位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6.3.4 面積大于100㎡的主機房,安全出口應不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面積不大于100㎡的主機房,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并可通過其他相臨房間的門進行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應自動關閉,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應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6.3.5 主機房的頂棚、壁板(包括夾芯材料)和隔斷應為不燃燒體,且不得采用有機復合材料。
6.4 室內裝修
6.4.1 室內裝修設計選用材料的燃燒性能除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
6.4.2 主機房內的裝修,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符合環保要求、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具有表面靜電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強吸濕性材料及未經表面改性處理的高分子絕緣材料作為面層。
6.4.3 主機房內墻壁和頂棚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應平整、光滑、不起塵、避免眩光、并應減少凹凸面。
6.4.4 主機房地面設計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當鋪設防靜電地板時,活動地板的高度應根據電纜布線和空調送風要求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地板下空間只作為電纜布線使用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Omm。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
2如既作為電纜布線,又作為空調靜壓箱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
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應采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材料。,樓板或地面應采取保溫防潮措施,地面墊層宜配筋, 維護結構宜采取防結露措施。
6.4.5 技術夾層的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光滑。當采用輕質構造頂棚做技術夾層時,宜設置檢修通道或檢修口。
6.4.6 A級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不宜設置外窗。當主機房設有外窗時,應采用雙層固定窗,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不間斷電源系統的電池室設有外窗時,應避免陽光直射。
6.4.7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滲漏措施。
6.4.8 門窗、墻壁、頂棚、地(樓)面的構造和施工縫隙,均應采取密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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